专家称中国流水线办案模式是错案产生原因

2013年05月08日17:13  法制晚报

  人大证据学研究所分析“流水线”办案模式是错案产生原因

  公检法制约不够

  何家弘建议 审委会减权防庭审走过场

  本报讯(记者张丽)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司法制度存在“流水线”模式和庭审虚化两大问题,不能有效防止错案出现。

  何家弘说,人大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近年来对刑事错案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发现错案似乎延循了一个模式:从黑龙江石东玉冤案到云南杜培武冤案,从湖北佘祥林冤案到河南赵作海冤案,一样的偏重口供,一样的非法取证,一样的疑罪从轻。

  这不是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个人的问题,而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问题。制度存在漏洞和弊端,冤案才一次又一次被复制。

  何家弘认为,刑事诉讼制度“流水线”模式是现存的第一大缺陷。冤错案件的生成虽然根源于侦查环节的错误,但是这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又都通过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关口,顺利通过了“流水线”上的层层审查,反映出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

  作为第一道“工序”的侦查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实质性环节,而起诉和审判变成了对“上游工序”的检验或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是在实践中,地方领导往往过分强调“互相配合”的重要性,特别是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往往就成了检法两家配合公安。

  但何家弘认为,公检法分权的主要目的是互相制约,不是互相配合。在“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冤案”中,虽然办案的“女神探”有重大责任,但其他公安人员、承担起诉职责的检察官和审理案件的法官也有责任。

  何家弘认为,庭审虚化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第二大问题。有些法院庭审“走过场”,尤其是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更是如此。

  刑诉法第180条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后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该规定造成合议庭在遇到“复杂、疑难、重大”的案件时,往往乐于把案件报审委会讨论,日后一旦发现错判,也由审委会集体承担责任。

  于是,在这些案件中,裁判者不是主持庭审的法官,而是没有参加庭审的法官,这显然违反了司法裁判原则,因为只有直接审查案件证据的法官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

  针对庭审虚化的问题,何家弘认为应该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良。他建议明确规定审委会不再讨论具体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但可以讨论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换言之,审委会不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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